沈帥青:中暑倡納入工傷 炎夏工作有保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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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18/07/26 00: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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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地清潔工無休息之餘也缺乏飲用水,最新調查發現逾半曾在工作期間中暑。現有法例雖要求僱主提供避暑設施,但因欠缺執法而形同虛設。中暑不納入工傷範圍,更是雪上加霜。

綠色和平聯同職工盟公布一項針對清潔工的調查,受訪者中55%曾在工作期間出現中暑徵狀如呼吸困難、暈眩及休克,72%表示僱主未增加休息次數或提供清涼飲用水,實地調查期間更發現清潔工平均每小時飲用277毫升水,即與一盒檸檬茶相若,遠遠不達國際標準化組織建議的每小時750毫升。

勞福局前局長張建宗曾在立法會上表示,在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》和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》下,僱主有法律責任為員工提供充足飲用水及適切防中暑措施。但勞工處上周向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提供的文件則顯示,雖兩項法例的罰則包括最多監禁12個月,但實行60年以來從未有人因此入獄,且最高罰款50萬欠缺阻嚇力,不如澳洲相關法例最高可罰2,200萬港元。

本地不少僱主不但未提供充足避暑設施及飲用水,更甚者,即使有提供相關措施,員工亦未必敢於享用。職工盟過去多次反映地盤工人為保飯碗不得不服從判頭命令,即使地盤有做1小時休息15分鐘之類的指引,不少工人仍礙於判頭面色主動放棄休息時間。

廣東省《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》就酷熱天氣下工作設立多項規定,包括攝氏37至39度間不得在戶外工作多於6小時,攝氏39度或以上需停工,且不得以此為由剋扣工資,而員工在攝氏33度或以上高溫下工作,僱主有責提供高溫津貼。

職工盟促請政府參考天文台「香港暑熱指數」,在危險指數下限制戶外工作。外國在此方面已有先例,例如澳洲《維多利亞州職業健康與安全法案2004》規定工作環境不可處於極端溫度,當地工會組織Trade Halls Council解釋員工有權在攝氏35至40度時要求停工;英國工會大會則表示員工可在攝氏30度或以上要求停工,工會也會在有必要時介入。

中暑輕則入院,重則死亡,但職工盟表示中暑目前仍未列為工傷,僱員出事完全無法索償。工聯會早在2011年已曾促請政府為中暑員工提供工傷保障,但政府一直未有回應。

美國多個州分則已透過立法保障中暑員工有權索償,例如華盛頓州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間皆會生效有關法例,僱主若未盡責確保員工有充足飲用水,或在員工呈現中暑症狀時未及時要求其在陰涼處休息至少5分鐘,員工可打官司索償。

港府在推出法例之餘,更需嚴加執法,避免出現員工無水飲、甚至有水不敢飲的怪象,更應盡快將中暑納入工傷範圍,為炎夏工作者提供更多保障。 

本港近年職場中暑事故

  • 2018年5月:赤鱲角一名39歲工人在工地梯間突然暈倒,送院後不治。他生前患有心臟病,警方不排除病症發作與炎熱天氣有關。
  • 2017年11月:一名59歲地盤工人在馬鞍山地盤工作期間暈倒,送往威爾斯親王醫院搶救,惟最終不治。
  • 2016年8月:一名60歲沙中線紮鐵工在地底隧道體力勞動後,返回地面小休,突然昏迷倒地,送院後證實不治。建造業總工會表示,該宗事故是沙中線3個月內第3宗有工人因中暑或病發致猝死的個案。

撰文 : 沈帥青